专题专栏Self-regulation

银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公共事业类 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存在的问题风险与思考建议

2025-03-14

 

银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公共事业类

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存在的问题风险与思考建议

 

近年来,青岛辖区个别从事公共事业类资产运营管理的公司,以其持有的市政基础设施作为租赁物获取外源融资,维持运营周转等需求日益迫切。青岛金融监管局发现,相关地铁及地下管网公司借道融资租赁公司获取银行资金,存在增加银行体系风险敞口、租赁物适格性不足等问题,亟待央地协同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要求,规范相关企业融资租赁行为,强化银行审慎风险管理,合力提升金融高质量服务产业现代化建设能力。

    一、银行支持公共事业类资产售后回租情况及原因分析

截至2025年1月,青岛辖区银行支持地铁线路、地下管网等公共事业类资产售后回租,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或流动资金贷款余额72.77亿元。其中,大型银行融资余额占比62.73%,股份制银行占比为29.41%,其他银行占比7.86%。主要模式为,融资租赁公司购买项目公司名下的地铁车辆设备、轨道设施或者供热管网、污水、雨水管网等公共事业类资产,并将资产回租给该企业。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支付资产收购款项,还款来源为资产租赁费用。个别融资租赁公司为异地企业,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不对资产进行过户登记,资产有关账务处理、运营管理职责仍由项目公司承担。银行借款期限与融资租赁期限一致,一般为1-15年,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质押。

该类业务自2019年开始开展,业务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本原因在于缓解政府财政还款压力。青岛地铁及地下管网建设一般通过银行融资,目前,相关项目陆续进入还款期,受经营收入不及预期及政府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前期项目建设贷款还本付息存在较大资金缺口。为筹措还款资金,相关公司以地铁等公共设施为标的开展售后回租,并由银行最终提供融资,实质为借新债还旧债。

二、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增加银行体系的风险敞口。一方面,银行仅凭资产购买发票及项目公司提供的租赁物清单开展授信调查评估,无法准确识别、评估具体资产,导致银行无法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对应前期建设贷款、或已进行售后回租,加之部分银行采用信用方式放款,未进行租赁物的抵押登记,存在用同一租赁物在不同银行重复融资的风险。另一方面,若银行融资租赁贷款完全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身并不会扩大银行体系风险敞口,但日常监管发现,部分项目公司存在将贷款资金归集至所在集团,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实质扩大了银行体系风险敞口。

(二)提高政府债务的支出规模。政府补贴主要依据项目运营成本扣减项目经营收入的亏损金额来核定。随着利率整体下行,用于融资租赁的贷款利息低于前期项目建设贷款利息,如果贷款仅用于借新还旧,或者置换前期贷款,本身并不会增加政府补贴支出。但是由于贷款资金被挪用及利用同一资产重复融资,增加了项目公司自身负债,导致其财务成本增加,从而扩大了政府补贴规模和中长期支出压力。

(三)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不足。2022年,原银保监会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高度同质化,二者分属于地方监管和国家垂直监管体系,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趋严,公共事业类资产运营企业借道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同样存在资产处置后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等问题。与此同时,公共事业类资产价值准确评估难度高,发挥融资风险缓释作用有限。

(四)融资租赁物权属转移潜在法律风险。《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在融资租赁中,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与资产出售企业(承租人)以售后回租协议或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但相关资产实际运营管理、账务处理仍由承租人负责,资产所有权未经登记变更。同时,尚未建立地铁附属设备、地下管网等公共事业类资产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关资产所有权无法登记变更。

(五)为异地承租人提供融资不符合监管导向。2021年以来,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深耕本地、回归本源,不鼓励跨省市发展经营。2024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限制跨省展业”。但从辖区资产出售企业(承租人)所在地域看,注册地为异地企业的数量占比91.47%、融资金额占比61.67%,融资租赁公司跨区域展业不利于对租赁物的控制、管理和处置。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的资产出售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潜在跨区域经营风险。

(六)融资租赁公司易突破集中度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均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全部关联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均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辖区个别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无追索权保理实现租赁资产出表,累计对关联公司(承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余额超47.57亿元,远超其净资产7.72倍。

三、工作建议

(一)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公共事业项目的业务模式。建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推动设立公共事业项目融资租赁监管账户,确保融资租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因地制宜建立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参与盘活地方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制度体系,防范银行风险敞口不合理增加。结合公共事业类融资租赁业务背景,推动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各类补贴,避免借道融资租赁通道增加债务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环境稳定。

(二)推动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化运营。融资租赁公司应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建立完备且适合自身特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业务发展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平衡,实现经营运作的合规和可持续性。积极落实国家和监管政策,提升直接租赁业务、本地业务占比,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领域优选以设备类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业务,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督导商业银行严格融资租赁合作业务准入标准。加强融资租赁公司和项目准入管理,结合股东背景、资金实力、信用等级、杠杆水平和业务模式等,建立和实施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加强融资租赁交易真实性审核,确保租赁物适格、权属清晰、定价合理,有效评估和监测融资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能力,防范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违规扩大风险敞口。穿透审查承租人经营和偿债能力,结合承租人和租赁物所属行业状况,严格把握产品适配性,合理增加风险缓释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