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About the association
青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2022年5月12日修定)

(经青岛市银行业协会九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青岛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Q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自愿组成。本会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助力青岛市银行业等机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作为会员单位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简称:青岛银保监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青岛市延安一路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青岛银保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青岛银保监局,并做好青岛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八)参与青岛银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九)向地方政府和青岛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十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青岛银保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十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十五)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六)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七)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十八)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十九)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和文体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或青岛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单位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青岛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申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及规则的行为向协会提出投诉、质询;

(七)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八)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接受本会提出的质询和调查,并及时向协会提供真实的数据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每三年召开换届大会。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由青岛银保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由青岛银保监局推荐经民主选举后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会员单位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可连聘连任。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银行业协会的职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和监事长,监事会由监事(单位)和监事长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由青岛银保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不超过6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九)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在其它经济组织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聘任)产生,经青岛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员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本会会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委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必要时青岛银保监局予以协调。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青岛银保监局的党组织代为管理。

本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中共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青岛银保监局机关党委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开展银行各专业领域内的协调与自律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当地法人银行12万元/年,邮政储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万元/年,异地城市商业银行4万元/年,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机构3万元/年。村镇银行免收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经理事会批准,本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本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监事长以及会员大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年5月12日经九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