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Self-regulation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小金融机构 风险化解的难点与监管建议

2024-07-26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近期,青岛金融监管局对辖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村中小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政策限制多、定价分歧大、诉讼效率低等是制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的主要难点问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6月末,辖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量中小金融机构不良债权269个,债权本金44.16亿元,平均单笔债权金额1641.62万元,不足全部不良债权平均金额的一半;平均折扣率为31.23%,比全部不良债权的平均折扣率高8.22个百分点;存量债权的抵押物多位于县级区域,总体处置率28.45%,进度明显不及预期,部分债权已成为长龄资产。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处置化解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主要采取一次性转让、延期收款、买断式反委托等方式,业务总体呈现平均折扣相对较高、债权金额相对较小、资产质量相对较差、收购后处置难度高的特点。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的难点

(一)参与收购处置中小金融机构平台债务存在政策限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理论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收购中小金融机构平台公司不良债权的方式参与地方化债。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债务化解的出发点往往都是在出现不良之前化解风险,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需要夯实底层资产的不良属性才满足准入条件,两者难以达成一致。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开展的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等参与盘活地方低效资产的方式,在当前政策下均存在不良属性不明确的合规瑕疵。

(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及处置存在政策限制。受经济环境影响,当前中小金融机构个人贷款违约率迅速上升,处置需求较大。但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个人不良贷款处置还存在较大政策限制。一方面,目前抵押类个人不良贷款尚不能进行批量转让,信用类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只允许在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进行试点,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不在试点范围内,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满足大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对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对个人不良贷款进行二次转让,受让债权后只能通过自身清收方式进行处置,但个人信用类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包普遍存在单笔金额小、笔数多的特点,自身清收成本较高,因此金融资产公司参与竞买个人信用类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积极性不高。

(三)收购处置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内生动力不足。相较于大型银行机构,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存在质量较差、回收较难等特点,难以满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成本、内部考核、问责等要求。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权限相对更严格,审批链条长、收购效率低,影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团队收购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积极性。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小金融机构在处置定价上存在分歧。中小金融机构受限于自身财务状况、问责等压力,对不良资产回收率期望值偏高,在不良资产处置定价中,尤其是有不动产作抵押的项目,普遍是结合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价过程更多的是考虑债权变现成本及收益。加之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产成交值往往低于市场估值,双方在处置价格上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合作不畅。

(五)司法诉讼处置效率低。不良资产处置往往需要涉及诉讼立案、判决、执行立案、房产评估、房产拍卖等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债权实现时间平均在一年半左右,若期间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出异议,将进一步延长时限,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进度不达预期,长龄资产占比增加。法院执行难、执行慢问题严重制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清收效率。

三、监管建议

(一)加大监管政策指导,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一是建议充分考量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实际,特别是涉及地方债务风险的不良属性情况,明晰合规要求,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配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提供法规支持。二是建议适当放宽中小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资格限制和业务类别限制,扩大试点范围,更好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和资源加快中小金融机构个人类不良贷款风险化解。

(二)多部门形成合力,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一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专项补贴、低息专项贷款、降低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资本占用等方式,降低资金成本,激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的积极性。二是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抵质押物处置的速度和处置成功率。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抵质押资产权属清晰的业务种类,研究探讨简易司法程序的可行性。

(三)创新交易模式,缩小定价分歧。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业务模式创新,在传统买断式收购模式基础上,探索买断式反委托等结构化交易模式,通过灵活定价机制,减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定价分歧,提升不良资产收购成交率。

(四)加强监管引导,增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放主动性。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调整内部考核、问责等指标的方式,在不良投放资源方面适当向中小金融机构倾斜。设置专门上会审批团队,根据属地市场情况设立合理、适度的审批权限,加强区域授权管理效率,提高投放效率,加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