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Self-regulation

以物抵债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问题 及监管建议

2024-04-03

以物抵债是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是紧密相扣、有机结合的环节,通过以物抵债接收的抵债资产需在规定的处置时限内予以处置,而办理以物抵债时对拟抵债资产的选择关系到抵债资产处置的难易程度。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总体不良资产规模不断攀升,清收压力持续加剧,银行以物抵债的规模也随之上升。青岛监管局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线索,对辖区银行机构以物抵债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情况开展了调研,梳理主要特点及问题,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一、主要特点

一是金额大幅增加。2021年、2022年,青岛辖区银行以物抵债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金额分别为733万元、752万元,而2023年大幅攀升至5.25亿元,占总体不良处置额的2.19%;2021年至2023年抵债资产处置金额分别为0元、1.08亿元、5.25亿元。二是主要集中于城市商业银行。从机构类型来看,2023年辖区城商行以物抵债金额5.23亿元,占辖区银行总体金额之比为99.62%。三是抵债资产以股票为主。从抵债资产类别来看,2023年各类抵债资产及占比分别为:股票(85.18%)、信托资产受益权(8.36%)、股权(5.99%)、房地产(0.47%)。

二、主要问题

(一)掩盖不良资产意图明显

银行为完成不良资产余额与不良资产率等考核指标,在尚未充分追索债务人现金资产的情况下,办理以物抵债业务,以此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率,在此过程中往往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不良贷款违规出表等问题。例如,某银行与客户约定将质押的股票进行以物抵债,该笔不良贷款出表的时间远早于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在质押的股票一拍流拍后,应申请法院降价后继续拍卖,而该银行未进行降价拍卖而直接进行以物抵债操作;某银行与客户约定以信托受益权进行以物抵债,但不良贷款出表的时间远早于信托受益权合同签订时间,均系银行为掩盖不良资产,将不良贷款提前出表。

(二)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不实

根据相关规定,抵债金额的确定应采用评估价值或法院裁定价格,抵债物价格的确定,是以物抵债业务活动中的关键环节。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理定价往往难以实现。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计价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加之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评估价背离于市场价,造成抵债物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不少抵债资产的价格明显偏高,质次价高的抵债资产,对银行而言有如“借出金砖、拿回破瓦”。部分银行因抵债资产市场价值严重低于不良贷款金额,差额部分需要进行核销处理,银行为实现不良贷款快速出表,未对抵债资产进行价格评估,而以协议约定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确定抵债资产金额。

(三)抵债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认识存在偏差。部分银行存有“抵债资产无风险论”的思想误区,认为抵债资产从形态上看由货币形态变为实物形态,几乎不存在风险。二是部门和岗位设置不健全。由于银行认识的偏差,对处置抵债资产重视程度不足,表现为部分银行未设置专职部门来进行抵债资产管理及处置,而是由其他部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兼职承担相关职能,专业人员不足,处置效果大打折扣。三是管理不到位。如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宜拆迁的机器设备等抵债资产,由于债务人故意设置障碍等原因,加之有的经办行只注重名义抵债、不落实物权,部分银行抵债资产存在管理难或不管理的问题。四是记账不规范。部分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进行入账处理;部分分行将以物抵债取得的股票过户登记给总行,但抵债资产仍在该分行账面体现。

(四)抵债资产处置难

一是处置意愿不强。由于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成本及名目繁多的费税等原因,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率一般较高。为避免处置损失影响当期利润及承担“资产流失”责任等原因,不少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滞于处置、长期挂账,抵债资产成了“泡沫利润”。然而,未处置抵债资产的价值不断缩水,损失越来越大,并最终形成处置越晚、损失越大,损失越大、越不愿处置的恶性循环。二是处置难度大。近年来,企业破产程序中越来越多的使用信托工具,即将短期内无法变价的破产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归集至信托项下,由信托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持有并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处置,将破产债权人可获得分配的偿债资源转化为信托受益权;银行被迫接收以信托受益权抵债后,面临企业破产重整后经营情况难以预估、无法准确估计市场价值等困难,处置难度较大。

(五)法律配套支持措施不足

一是税收方面。2022年、2023年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咨询青岛市税务机关,尚未出台具体细节,银行实际仍需缴纳相关税费,增加银行持有成本。此外,各地税务机关对税费缴纳主体的要求不一,据辖区银行反馈,部分省份的税务机关在债务人无力缴纳税费的情况下,以债务人为完税主体继续追缴,同时可为银行办理过户所需材料,但部分其他地区税务机关要求银行承担债务人无力缴纳的税费后,才能出具该房产过户的完税证明,加大处置难度。二是抵押物处置方面。《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并未明确占用范围的具体定义,实务中对于通道、绿化等土地是否跟随建筑物一并处置存在争议。

三、相关建议

(一)督促银行加强内部管理

督促银行摒弃唯抵押物的“当铺思维”,加强贷前调查,严格审核企业第一还款来源,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测算融资需求;从严控制以物抵债行为,防止被迫接收又难以处置变现,更要防止借款人借助银行渴望实现押权而竭力逃避现金还债的新型逃废债行为;聘请社会上的权威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保抵债资产评估程序合法,估值真实、准确;强化责任约束机制,将抵债资产管理的各层次、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发生严重问题的要查找主观原因,防止借以物抵债之机卸包袱、推责任。

(二)完善法律配套支持

建议总局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着力推动各地税务机关完善统一执法标准协商机制。建议地方税务机关尽快出台减免抵债资产不动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成本负担。进一步明确房地一体抵押处置时的土地占用范围。

(三)搭建抵债资产立体交易平台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市场化手段和数字技术,分类施策,对有市场前景和升值潜力的资产,引入多方参与,实行竞争拍卖的形式;对金额大、涉及面广、处置复杂的资产,建立拍卖团,组织各家拍卖行以合作的形式,共同招商、运作资产。同时,多采用政府收储、国企分批购买、相互置换等措施,加快抵债资产有效处置和高效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