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Self-regulation

在互联网逾期金融债务催收场景中运用 大数据技术进行当事人失联修复的可行性探析

2024-04-1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贷款大规模普及,逾期贷款催收成为金融消费者频繁投诉的焦点,同时也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考虑到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现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应建立完善逾期贷款催收的监管政策,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平衡双方权益。青岛监管局在对辖区27家中资商业银行和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借鉴部分法院引入当事人失联修复系统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经验,分析研究在互联网逾期贷款催收场景中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当事人失联修复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一、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失联修复的现状及价值分析

(一)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失联修复的现状

一是非法行为被取缔。前期,部分催收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并开展催收,被司法机关予以打击,此类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关于网络爬虫技术的合规性及规制路径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鉴于此,金融机构及其委外催收机构鲜少利用类似技术对当事人进行失联修复。

二是规范行为被推广。当前,法院系统为破解执行案件“找人难”的问题,积极推行“法鹰”系统,该系统是杭州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结合互联网技术、数据加密传输技术、实时通信技术建立的大数据在线协查平台,可对接海量的互联网大数据,向申请人在线推送被查询人的电话号码、地址信息。法院使用“法鹰”系统协查当事人号码和常驻地址,平均协查成功率达92%,为全国尤其是偏远地区法官提供高效协查方式。

三是个别金融机构有尝试。据调研,建设银行和蚂蚁集团旗下的金融公司尝试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当事人进行失联修复。建设银行是在事先取得借款人授权的情况下,借助运营商提供的移动中间号触达失联客户,达到重新与失联客户取得在线联系的目的。蚂蚁集团旗下的金融公司是通过事前取得借款人的概括授权,运用大数据技术查找失联客户在其关联方平台中留存的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重新触达失联客户。

(二)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失联修复的价值分析

从法理层面。一是有助于协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平的法律原则,在互联网贷款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有权了解影响其权利的完整信息,因此金融机构应全面披露互联网贷款相关信息;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有权了解与其债权实现有关的事务,因此借款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当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贷款方。借款人失联时,金融机构为实现债权寻求当事人失联修复是其自身的合理诉求。二是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贷款建立在信用之上,而诚信意识缺乏仍是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的主要矛盾,很多互联网贷款借款人存在机会主义心理。合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当事人进行失联修复可减少借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从实践层面。一是有助于促进互联网贷款良性发展。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如针对逾期贷款催收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不当催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但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和地址,在债务逾期后“失联”,影响金融机构债权实现,该问题尚未引起监管层面的足够关注。以青岛辖区为例,截至2023年末,互联网贷款余额1145.6亿元,不良贷款余额15.52亿元,不良率1.35%,不良率略高于辖区同期全部贷款不良率1.16%,催收实施难度不断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互联网贷款的良性发展。二是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不当联系第三人的问题。当前,在互联网逾期贷款催收中,金融消费者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金融机构擅自联系第三人,泄露其个人隐私,侵扰第三人生活。实践中,金融机构被第三人告知不得与其联系时,能否继续与该第三人联系尚存争议。当事人失联修复系统或许有助于从技术层面解决该争议——金融机构借助当事人失联修复系统重新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无需经由第三人转告,减少向第三人泄露借款人隐私及侵扰第三人生活的问题,达到降本增效的效果。

二、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当事人失联修复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依据不充分,易引发个人信息保护争议。随着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发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逐渐强化,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明确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严格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在对债务人进行失联修复的过程中,涉及对债务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可能与当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相冲突。在催收监管趋严的背景下,缺少法律制度的前瞻性设计,金融机构贸然引入当事人失联修复系统可能产生诸多法律风险。

(二)技术应用不成熟,存在数据泄露风险。当事人失联修复系统的本质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存储技术进行数据处理,据有关调研分析,即便作为世界上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存储技术最发达的美国,其数据泄露的几率也很大,甚至更甚于其他国家。目前,金融机构自身不掌握当事人失联修复技术,需要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据银行机构反映,当前金融科技公司以科技型的中小企业为主,公司水平良莠不齐,在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尚不完备的条件下,银行机构难以对金融科技公司实施严密有效的资质审查,存在较大的数据泄露隐患。

(三)客户授权意愿低,前提条件难满足。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除法定情形外,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唯一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应用失联修复系统的必要前提是取得客户的事前同意。实践中,金融机构取得客户事前同意面临多种困难,一是客户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考虑,不愿授权金融机构在其违约后利用大数据技术处理其个人信息;二是客户未仔细阅读授权条款,不了解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导致金融机构根据授权条款进行失联修复后易遭举报、投诉。

(四)三方平台不配合,数据使用正当性不足。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重要的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当前我国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如腾讯、百度、淘宝、微梦创科等)拥有大量有价值的商业数据,金融机构只有取得这些网络平台企业的授权,才能合法、正当地收集失联债务人的信息。主流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维持用户粘性的角度,不愿授权非关联方收集用户信息。未经管理网站授权,擅自抓取相关用户信息,轻则引起侵犯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民事诉讼,重则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三、在催收场景中应用失联修复系统的监管建议

(一)构建逾期债务催收良性监管机制

一是提升监管政策的前瞻性。当前,金融科技方兴未艾,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加密传输等技术进行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当事人失联修复也初显前景,前瞻性规制有利于降低后期的监管成本。因此,建议在监管层面探究大数据技术运用于互联网逾期金融债务催收的可行性及相关法理问题,提前设计规制路径,建立合法性、规范性前提。二是提升监管政策的平衡性。惩治违法催收行为是贯彻“监管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但催收并非原罪,实施“一刀切”的监管政策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提本降效”。因此,建议在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从监管政策层面认可在互联网逾期金融债务催收场景中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当事人失联修复的必要性,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保护银行债权。

(二)畅通合法框架下的信息修复途径

一是明确债务人“失联”的认定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对借款人进行失联修复的必要性在于其失联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债权实现。行业协会根据互联网逾期金融债务催收实际制定关于“失联”的认定标准,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债务人处于失联的状态下方可进行失联修复。二是必须取得借款人的单独授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个人同意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借款人进行失联修复的违法阻却事由。金融机构应在互联网贷款申请页面以醒目的方式就失联修复事项单独征求借款人的同意,概括授权、默示、预选方框或者不作为等都不应构成同意,且借款人不同意不能成为金融机构拒绝提供金融产品的事由,但可作为评判该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依据。

(三)推动建立失联修复数据安全标准

一是保证数据点对点传输,防止出现数据泄露。数据泄露会直接摧毁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当事人进行失联修复的正当性基础。金融科技公司应着力加强数据加密传输技术研究,提高数据被攻击、拦截的防御能力。金融机构须深入学习研究失联修复涉及的前沿技术,形成对金融科技公司资质和水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能力。二是限定信息收集类型,防范过度采集和使用。金融机构应用失联修复系统的目的是重新与失联债务人取得联系,因此应当将信息收集类型限定为债务人个人的电话号码、住址信息,杜绝收集与催收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及其合作的金融科技公司应合法使用通过失联修复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再将其用于营销或者披露给他人,严密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